[109] See Minxin Pei, 'What China's Leaders Fear Most", The Diplomat, July 30 2012,available at http://thediplomat.com/2012/07/ what-chinas-leaders-fear-most/(visited 8 April 2014). [110] 《立法法》第7、8条。
根据《规定》第5条第1款,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对此,被告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4.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值得商榷。

[40]但是,重新审理标准只是授予法院一种权限,并非一个明确的标准,法院往往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情况具体决定。有的学者通过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的两起案件比较分析,认为陆红霞案与陈爱民案[22]在认定滥用诉权的标准上有所不同,法院在陆红霞案的认定中有降低标准之嫌。[41]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90页。新收行政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299765件,上升55.13%。[39]但是,行政赔偿作为事后救济,无法对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而尚未实施的行为展开救济。
金太军:《非典危机中的政府职责考量》,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刘锐:《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保护》,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总之,监督权在我国的主要功能被限定于影响监督对象权力运行的条件和环境,而非作为否决权去取代监督对象。
[47]另两个立法例则显示了人大对检察权的积极干预。两院尽管也负有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职责,却未被定位为人大的执行机关。同时,我国的制约机制也存在明显不同与其他国家的特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立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审查范围,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的控制。当然,该法所塑造的行政审判权是有节制的。

2006年的《监督法》将司法解释作为规范对象,但依然未对其属性予以明确。[29]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的立法权边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宪法并未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79]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农业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对国务院当年的农业政策提出批评。
从字面上看,它并不规定任何指令,也不暗示任何平衡的观念。[44] 但事实上,在与人大的关系上,宪法对政府和一委两院的定位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少人认为,组织优位应当主导和支配职权划分,尤其是在确立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间职权关系上。[61]同注[5],肖蔚云文,第8页。
(二)差序格局的部分修正 但是,上述差序格局也并非一成不变,其也被后续立法朝不同方向进行改造。对界定最高审判权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个因素是司法解释权。

如蔡定剑先生认为,全国人大属于决策机关,其同级一府两院都属于执行机关。(九)管理对外事务……(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我们都能够找到这些权力所对应的同类型权力或同质性权力。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人大和政府共同组成自治机关,两院则不具有类似的组织地位。这便是结构性分权的核心问题。六、制约的边界:有限监督原则 宪法明确承认制约的必要性。[45]这实际上形成了另一个层次的组织差序格局。仅就这一点,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明确享有的事务管辖权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广泛。
[41]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际上也成为了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本文通过抽取宪法规范中的一些共同要素,并结合立法和权力配置个案,重新组装起足以表征我国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规律与特征的共同规范结构,以期深化和丰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
它可以被视为宪法对国家权力在横向上的初次分配。[33]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22-48页。
一种意见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实际上是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现行宪法制定过程中,曾对如何处理两个原则的关系做过取舍。
为此,宪法创设了五个最高的机关在分别统领五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功能分支。尽管现行宪法将人大设置为立法机关,但人大无法排他性地行使立法权。[11]陈端洪:中央地方关系中的民主集中制,中国—瑞士权力的纵向配置与地方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5页。[32]如果当年这颗制度种子没能成功被种下的话,那么今天审判权的外延很可能是另外一种版本,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职权边界也很可能是另一种图景。
曾有省份试图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工作报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具有法律效力究竟何意?是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吗?这样的宣称是否需要进一步限缩解释,以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也是值得考虑的。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因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作规定为宜。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因其常设机关的地位而获得更多、更便利、更优质的程序赋权。
审判权是否包括审查立法权的合法性、合宪性则是另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决策者坦陈,三峡工程是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特大型工程,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重大项目。
但是,其对国务院的监督并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即改变或撤销后者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当然,也存在消极负面的身份趋同化立法。[62]基于国务院的双重角色,《宪法》第89条的职权也需要进一步作类型化处理。[52]同注[39],韩大元文,第115页。
从历史来看,1975年取消检察院、国家主席,1978年恢复检察机关设置,1982年恢复国家主席、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均遵循这样的程序路径。面对司法解释(特别是解释和规定这两类[3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能否穿破立法机关与审判机关间的职权屏障?前者是否要像对待个案那样对待司法解释?尽管有学者主张将司法解释纳入其调整范围,[36] 2000年《立法法》却将其拒之门外,因为立法者并不想承认司法解释是一种立法形态。
正是由于这种差序格局的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方式也相应地存在差异。这一重大决策所选择的决策主体和程序值得关注和讨论。
[64]童之伟:国家权力分解定律的假设与求证,《法学》1995年第4期,第6页。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